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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黔国税发[2002]5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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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编号: 黔国税发[2002]52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黔国税发[2002]5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
发文日期: 2002-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
国税发[2002]52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
  黔国税发[2002]52号
  全文有效
  2002-03-18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
  为认真做好我省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国务院清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打击偷逃税收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全面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及整机防爆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清理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已在办公室下增设由省国税、质监、经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协调、税控装置安装及初始化、整机防爆三个工作小组,各地各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安装税控装置和实施税控初始化,加强税源监控;质监部门负责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计量检定和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经贸部门负责对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做好对加油站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
   二、精心组织 密切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税发[2002]3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一)要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国税、质监、经贸部门要统一认识,及时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10号)、国税发[2002]3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精神,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加油站,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安装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开展清理检查 限期完成安装和整机防爆工作任务
   1、各地要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并结合清理检查对未安装税控装置或更换税控加油机的,限期组织安装或更换税控加油机,对损坏的及时修复。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由国税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加油站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由质监部门按计量法规进行处罚。
   2、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的要求,对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准确采集有关数据,加强税源监控。凡税控装置正常运行的,主管国税部门到加油站填制《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未安装税控装置或税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安装或进行修复,安装、修复完毕后,向主管国税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国税部门再对其进行初始化,填制《登记表》。
   3、做好税收监控管理
  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国税部门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加油站在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油量监控表》(附表2)作为国税机关对加油站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
   4、各地、州、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以及国税发[2002]3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实施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计量监督检查和检定,每次在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做好抽取油量的回油记录,作为加油站冲减申报税控装置油量显示数据的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负责统一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进行防爆改造抽查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收费标准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执行。
   5、对原已安装的税控装置私自拆卸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此次重新安装应本着谁拆卸谁负责的原则支付安装修复费用。对新安装和重新安装的须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对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各级质监部门按《加油站安装、调试计量税控装置、加油机统计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
   6、各级经贸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 积极配合国税、质监部门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和整机防爆工作,并结合对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年审,对加油站有违反国税发[2002]3号文件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取消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同时将取消资格的名单抄送省级国税及质监部门备案。
   (三)搞好组织验收 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1、安装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质监、经贸部门将于4月上旬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地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影响按时完成全省安装任务的,各上级部门应依照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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