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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府办发[2004]114号 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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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六盘水市府办发[2004]114号
文件名: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府办发[2004]114号 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04-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府办发[2004]114号


  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府办发[2004]11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9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6月30日前开办的除国有煤矿(不含国有煤矿企业异地开办的煤矿)外的所有煤矿、2003年7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所有煤矿,适用本办法。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及六盘水市境内国有煤炭企业2003年6月30日前在原有矿区内已经建成的煤矿,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和规费种类、标准
  (一)税收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我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征收的税收及标准如下:
  l、增值税。从事煤炭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账制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制不健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并依率征收。
  为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煤炭产品的计税价格原煤每吨160元(电煤按实际价格)、洗精煤每吨230元、焦炭每吨300元。各县、特区、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一基价范围内不超过30%的幅度自行确定计税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的报市级税务部门备案。
  2、资源税。原煤每吨征收0.60元,洗精煤每吨征收0.90元,焦炭每吨征收1.2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煤矿坑口地位置计征。坑口地位置在市中心城区的按7%计征;在县城及建制镇范围内的按5%计征;在其它区域内的按1%计征。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5、印花税。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6、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的1%征收。
  (二)规费种类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我市煤炭企业煤炭产品征收的规费及标准如下:
  1、维简费。原煤每吨按10.5元计提。
  煤矿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生产、销售洗精煤、焦炭的,按其所消耗的原煤计提维简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洗精煤、焦炭分别按原煤的1.4倍和1.5倍计提,但原煤、洗精煤、焦炭不重复计提维简费。
  2、排污费。原煤每吨按1.2元计提,洗精煤、焦炭分别按原煤的1.4倍和1.5倍计提。
  对于排污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经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排污量削减程度相应核定排污费计提标准。
  对于年设计能力30万吨/单井以上(含30万吨/单井)煤矿,按国家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所建洗煤厂或焦化厂的排污费标准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水土保持补偿费。原煤每吨按0.5元计提。
  4、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原煤每吨按2元计提。
  5、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规定的标准计提。
  第四条 对煤炭产品提取安全事故保证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决定》(黔府发[2001]6号)精神,为增强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工亡补助的支付能力,我市按每吨原煤不低于2元的标准提取安全事故保证金,同时,煤炭生产企业要按每吨原煤不低于2元的标准自提安全事故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及保证金征收(提取)方式
  (一)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征收;其余规费和安全事故保证金除规定由企业自提的以外,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征收,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二)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税收。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款征收活动。
  (三)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收相关税款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收取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委托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及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税收
  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解缴入库。
  (二)规费
  1、维简费
  对于年设计能力30万吨/单井以上(含30万吨/单井)煤矿,由煤矿自提并存入煤矿在银行的专户,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等。
  对于年设计能力30万吨/单井以下(不含30万吨/单井)煤矿,每吨原煤提取10.5元维简费。其中,7.9元返回煤矿,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等;0.5元上交省财政专户,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专项用于煤炭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补助经费;0.6元上交市财政,1.5元上交县财政,分别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专项用于矿区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公用工程建设补助等支出。
  2、排污费。根据有关规定比例解缴国家、省、市、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贵州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发[2003]5号)精神,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重点用于煤炭企业的污染治理。
  3、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比例解缴省、市、县级财政,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市、县留存部分用于矿区水土保持的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
  4、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按照市30%、县70%的比例解缴市、县财政,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交通、煤炭、财政等部门参加,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专项用于县、乡、村运煤公路的改造和养护补助。
  5、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规定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返还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安全事故保证金。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按单个矿井专项存储,主要用于支付煤矿安全事故的工亡补助;乡镇煤管站每吨统筹0.3元,主要用于补充乡镇煤矿安全抢险救护经费的不足;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吨统筹0.2元,主要用于煤矿安全事故抢险救护经费。
  第七条 加强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
  (一)强化税费征管,按照“源头控管、据实征收”的办法,对煤炭产品生产环节的税费,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也可由税务及有关部门委托当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代征代收;对煤炭产品流通环节的税费,实行“站外预征”方式,即在各运输站口外设点,由税务及有关部门对运出的煤炭产品进行验票、过磅并预征税费后方可入站,依据煤炭产品实际交易价格结算。推广“联网联控”和计算机监控制度。在有条件的县或乡镇进行煤炭生产企业建账制度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加大监控检查力度,采用“过磅、收票、稽查”环节由不同部门执行的“三权分离”办法,实行多重监督的方式征收地方煤炭产品税费。
  (三)加强对煤炭产品专用发票的管理。《六盘水市煤炭产品专用发票》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监制和管理,县(特区、区)、乡(镇、办)不得擅自印制、发放。
  (四)加强煤炭产品的运输管理。煤炭产品运输证明由市煤炭管理局统一发放,县(特区、区)、乡(镇、办)不得擅自发放。
  (五)加强煤炭产品验票处的建设和管理。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35个煤炭产品验票处和各铁路货场外设立的站点,要按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和完善,并将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处罚办法、查验办法、监督举报电话和上岗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上岗证号、照片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 加强对地方煤炭产品税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为了保证地方煤炭产品税费不被截留或挪用,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煤炭产品税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各部门职责,重点对管理不当导致税费流失和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贪污、私分、拖欠外借、擅自改变专款用途、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涉税部分由市级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市和各县、特区、区及有关部门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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