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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04]2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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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函[2004]246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黔国税函[2004]2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2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246号
  全文有效
  2004-09-16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文件要求,我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确定为: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铜仁地区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安顺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黔西南州饲料产品监察所。其他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全部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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