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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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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版本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
  全文有效
  2005.4.28
  (2005年4月28日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黔东南地税发〔2005〕99号文件印发布,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各县市地税局、州直属征收分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省局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比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90%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90%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按60%核定;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50%。
  (三)外贸企业购售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60%,销售收入的100%。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核定比例;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加工承揽合同按90%的比例核定。
  (八)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九)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县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纳税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于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缴纳,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局确定。
  三、帐表印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2、《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和《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由各县市局印制。
  四、其他规定按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5]32号)文件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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