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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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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11-28

  (2017年11月28日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为促进我州建筑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之发展相适应的征收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筑服务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建筑服务业,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工程作业。从事建筑服务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在黔东南州内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按其工程项目经营收入或发票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未设置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虽设置会计帐簿,但涉及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未在企业统一核算的;
  (三)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有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
  按项目经营收入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跨区(含跨省、跨地区、州内跨县)在黔东南州内承揽建筑服务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项目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统一核算,企业派驻跨区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按期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以及未能准确核算工程项目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其个人所得税按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五、承揽建筑服务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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