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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黔地税发〔2008〕2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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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文件编号: 黔地税发〔2008〕21号
文件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黔地税发〔2008〕2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21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传递和接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21号
  全文有效
  2008-3-19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贵州省分公司、市、州、地分(中心支)公司: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积极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交换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在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与保险机构“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采取电子数据拷贝传递与纸质资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数据交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在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税款的同时将上月代收车船税明细电子数据通过拷盘的方式一并报送。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明细电子数据及时接收,并进行数据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对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明细数据进行税款汇总,将汇总的代收税款金额与其申报解缴的代收税款金额进行比对,比对结果相符后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并按规定要求将车船税代收明细电子数据导入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作为税源管理、统计核算和办理补、退税的依据。
  三、对于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代收车船税,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单》)上填列拒缴人相关信息并要求拒缴人注明拒缴原因后签字确认,同时将拒缴情况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处理,具体报送方式可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共同确定。对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又拒绝在《报告单》上签字的,保险机构应将拒缴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销售“交强险”的经办人应在《报告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款时,应将上月产生的《报告单》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对扣缴义务人既未代收应收的车船税款,又不能提供《报告单》或提供的《报告单》项目填列不全,且未按规定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收。
  四、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和利用车船税明细电子数据的具体步骤及要求
  地方税务机关接收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电子数据后的具体操作步骤,省局信息中心已在下发各地信息中心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和查询操作说明》第3部分“申报表录入开票” 中作了明确说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信息、计会、税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电子数据和其他信息的接收利用工作。
  五、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电子数据格式
  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电子数据格式省局信息中心已发至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各保险机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电子数据申报时,要将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必报项目。
  六、切实做好病毒防范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务必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专用微机接收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电子数据,并及时更新该微机的操作系统补丁和杀毒软件。
  附件:《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样式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


纳税人名称

或姓名


详细地址



纳税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牌照号码


车辆登记地



车辆类型


应纳税额(元)


税款所属期限



拒缴原因


拒缴人签名



保险机构

名称


“交强险”

经办人


保险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告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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