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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 黔府发[2014]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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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
文件编号: 黔府发[2014]8号
文件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 黔府发[2014]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批转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全文有效
  2014.1.2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各单位;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省武警总队: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已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军区政治部)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安置实施办法:
  一、安置对象
  (一)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黔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责任
  (一)贵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公安现役部队总队级单位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二)贵州省各地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武警支队、公安现役部队支队级单位及所属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由驻黔部队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黔部队政治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三)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人安置去向意愿,由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三、安置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
  1.属于国家在编在岗公务员(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系统或单位、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下达安置计划,明确各接收单位安置数量及职务职级。接收单位在6个月内完成接收人员的定岗定级、调配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认。(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2.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系统或单位、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安置计划,督促有关单位在核定的岗位范围内拿出相应数量面向随军家属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在明确人员后6个月内完成聘用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认。(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3.各中央在黔垂直管理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并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根据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责任单位:各中央在黔单位)
  4.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垂直管理单位有编制空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二)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安置。
  1.省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规定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应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初次安置后,应将每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3%留作安置随军家属指标;按安置指标计算不足1人的,每年至少留存1个岗位用于招录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2.中央在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并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中央在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3.企业明确招录随军家属任务后,应当在一年内接收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三)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1.对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随军家属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随军家属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经费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随军家属创办微型企业,在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等省有关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享受我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3个15万元”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对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县级支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要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黔部队)
  6.随军家属符合我省其他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安置随军家属。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黔部队)
  2.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1名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随军家属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随军家属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随军家属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随军家属,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随军家属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具体岗位、安置程序、补贴标准等按照《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号)执行。(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进行职业培训和提供就业服务。
  1.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将我省随军家属纳入政府补贴性质的职业培训范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方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黔部队)
  2.依托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等服务。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或举办日常招聘活动,为随军家属提供岗位招聘信息,推荐随军家属求职应聘。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及时实施社会救助。
  对暂时不能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七)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1.对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家属发放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
  2.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按每人每月230元、其他地区按每人每月18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部队驻地县(市、区、特区)政府安排资金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一是已就业且有收入的;二是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等地区的;三是与军人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四是军人配偶调离贵州、退出现役、被取消军籍或死亡的;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六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对在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给予必要帮助和支持。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九)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涉及的其他相关工作。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随军家属及随军子女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随军家属在其就业地或居住地落户,由其本人或就业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各级公安部门)
  3.随军家属子女需转入我省各类学校入学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每年10月底前,驻黔部队负责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并报安置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责任单位:各驻黔部队)
  (二)每年10月底前,省军区政治部负责汇总核实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西藏执行工资三、四类区部队且需在贵州安置的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按程序送审后,送安置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纳入次年安置计划。(责任单位:省军区政治部)
  (三)每年10月底前,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空编及岗位需求情况报安置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四)每年12月底前,安置地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下达次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五)每年12月底前,需对口安置到中央在黔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由省军区政治部统筹收集、汇总,经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认,报军队上级政治部门协调中央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系统或单位、专业对口原则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在规定安置时间内妥善安置:属公务员身份的,由中央在黔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在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安置;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中央在黔垂直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妥善安置;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中央在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规定妥善安置。(责任单位:省军区政治部,各接收安置任务的中央在黔单位)
  (六)随军家属应当服从安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1次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就业安置,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七)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由军人及其配偶向所在团(旅)级及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队对随军家属的申请及生活状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驻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驻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将补助经费分别拨付相关预算单位,各驻黔部队负责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黔部队)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申领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只对上年度符合条件享受人员进行补助。因个人或部队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生活补助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五、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对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和督查机制,确保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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