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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五、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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