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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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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62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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