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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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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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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620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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