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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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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616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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