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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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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6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4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法规,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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