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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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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61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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