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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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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096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


农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农地税农字〔2000〕29号文《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通过动迁旧房取得其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土地权属应交纳契税依据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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