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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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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097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地税字[2000]11号文《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应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
  你县开通镇部分单位出售房屋,承受方取得了房屋权属,形成了产权转移关系,无论产权部门是否发给承受方产权证书(房照),承受方都必须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双方签定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易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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