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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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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7-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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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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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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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结合贵阳市实际,对全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5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8 | (七)娱乐业 | 15 | (八)其他行业 | | 1.煤炭开采业 | 15 | 2.黄金开采业 | 20 | 3.房地产业 | 15 | 4.其他 | 10 |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本公告执行。《贵阳市国家税务局 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筑国税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地税部门机构改革后,为统一执法口径,便于各地更好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重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统一全市执法口径,发布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内,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限标准执行。
三、《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本《公告》再次明确了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问题,确保同行业企业税负合理公平。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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