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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3]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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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35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3]10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3]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03-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问题的函
吉地税函[2003]10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的请示》(长府[2003]10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在长春市城区内降低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具体执行标准为3%,执行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30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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