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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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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3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5]59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5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对拆迁居民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1]7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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