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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05]63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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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161
发文单位: 松原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松地税发[2005]63号
文件名: 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05]63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地税发[2005]63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现阶段契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契税征管,增强契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契税征管的信
息化,特制定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
行。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规范契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契税实施
办法》和契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源管理
  第一条 契税纳税人在向计划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之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
缴纳契税并进行税源登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关依据纳税人出据的申报资料,测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测算
额填写纳税申报,到契税征收窗口缴纳契税。契税征收机关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税源登记,在工程完工后,依据决算
核定应纳税额,对预征的契税多退少补。
依据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发[1999]3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
知》要求,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查验纳税人契税完税凭证,凡未取得征收机关发放契税完税凭证的,计划
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发放投资许可证。
  第二条 契税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时,凭国土资源部门出据的契税纳税通知书和土地出让票
据,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土地的用途,如属基建项目,
除征收土地出让、转让契税外,按第一条规定预征动迁环节契税。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税发字[1998]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
定,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和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纳税人发生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后,在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之前,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契税征收窗口缴纳契税。
依据吉地税联字[1998]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纳
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关要及时与计划、国土资源、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联系,对契税征收实
行源泉控管。对新建商品房,应及时掌握契税征收的基础数据,建立建全契税册籍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契税税源
登记台帐》、《契税欠税台帐》,加强契税税源的管理。
  二、征收管理
  第五条 松原市区、前郭县城区契税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缴库、属地管理”的办法。在市地税局江南分局办税
大厅设立契税征收窗口,将宁江区、经济开发区、前郭县城区的契税统一纳入江南分局办税大厅进行征收;征收的
税款按所辖区域分别缴入县区国库;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城区按各自征管范围设立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契税征
收管理。
  第六条 市地税局农业税科负责审批市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动迁环节契税税额核定。
  第七条 各县(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县(区)计委立项基建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动迁环节税额核定;负责契税税
源调查录入、欠税催缴、减免税的确认审批。
  第八条 契税征收窗口设立契税申报审核员、计算机操作员、收款员三个岗位,岗位责任职责及工作流程是:
  (一)契税申报审核员负责纳税申报审核。并负责告知纳税人缴纳契税所需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
何填写纳税申报、契税纳税申报资料审查核实;将审核后申报表及资料交与计算机操作员进行录入;负责契税纳税
档案资料装订和保管;负责复印机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计算机操作员负责纳税申报录入和填开完税凭证。并负责计算机及契税管理软件的使用、维护;负责领
取、保管、填开契税完税证;在录入申报时应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做到录入准确,适用税率正确。对于按5%
税率申报征收的契税需要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完税凭证。
  (三)收款员负责收取契税税款,并且于当日存入银行帐户。及时与计算机操作员核对契税征收额,保证“证款
相符”;负责汇总契税收入凭证,核对税款相符后交付征解会计记帐。
  第九条 市局契税征收窗口征收的税款,按照房屋土地座落位置分别划分为各县(区)税收收入,由市局农业
税科按税款征缴期限定期缴入各县区国库。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按上述规定缴入当地国库,每月终了后,市局
农业税科征解会计与各县区核对缴库税额,并通报各县(区)契税收入情况。
  第十条 契税征收计税依据、普通住房确定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
  (一)依据《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松原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规定,在契税管理软件中设定征
收标准。
  对于虽然手续齐全,但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契税征收机关要进行现场勘察,确定进行房地产评估,重新核定
其房地产价格。
  (二)新建商企用房、住宅用房必须提供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以单位集资建房取得的用房除外),存量房需
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依据吉地税发[2005]6号文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贯彻落
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
下。不符合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的个人承受住房执行3%税率,不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对于发生的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印花税义务,依据吉地税[1990]204号文件规
定,同时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第十一条 市局确定专人对全市契税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软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动契税管
理软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征收标准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市局对软件进行修改和重新设定
征收标准。
  三、票证管理
  第十二条 票证管理员是票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专职人员担任。票证管理员和征收人员不能由一人兼职,
二者必须分离,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十三条 票证管理员负责契税完税证的领用、发放、审核、保管、记帐工作;负责对契税完税证进行清点、
审批核销作废和损失的完税证;负责督促各征收局正确使用、填开、缴销所使用的完税证;对已填用、作废和损失
的契税完税证和各征收分局缴销的完税证,必须按号码顺序整理、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归档,并按规定期
限保管、销毁。
  第十四条 契税完税证领用,实行“交旧票换新票、验旧票发新票”的办法,每次发放的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
其半个月使用的正常数量,前次使用的完税证全部办理结算后,才能领用新完税证;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在当日或
次日办理票款缴销手续,税款与税票(完税证记帐联)必须保持同步,金额要相符。
  第十五条 票证填开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规定,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
款,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完税证,不准用契税完税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收据代替完税证,不准开票不收
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本、跳号填开,不准互相借用契税完税证。
  第十六条 对各契税征收机关领用乡镇手工填开的契税完税证应进行专门登记、专项管理,按季上报乡镇契税完
税证领取、使用情况。不允许市区所在地与农村乡镇混用契税完税证。
  第十七条 契税完税证打印或填开错误,由操作员或乡镇完税证填开人员在错开的完税证上简要的注明错开理
由,并签字。经市局农业税科科长或各征收机关局长审核签字后方可作废。操作员或乡镇票证填开人员应及时将审
核作废的完税证(共五联)及时报结给票证管理员。
  四、减免税管理
  第十八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征收管理机关提
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 000万元(含10 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九条 各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审核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条 受理人员应向纳税人说明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
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逾期申报、申报不实及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员一般在当日将减免申报及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按规定提供资料或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
告知申报人需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应于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
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
减免税情况较为复杂、减免税政策掌握不准的应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在受理申请后
20日内办理手续,特殊情况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契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 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各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结之
日起30日内向市局农业税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征收机关应按档案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减免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契税减免只能由各征收局契税管理机关受理、审批,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擅自做出的减免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
管理机关报告。
  五、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契税档案的管理,实行“一证一档”。按完税证顺序号、发放本为单位(25份为一组)附明细进行
归档。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契税征收档案进行清理、核对、保管、销毁;负责征收档案的
整理、统计、查找;负责相关征收资料的存档保管。档案管理员要管理认真,查找及时,规范化归档。
  第二十七条 征收档案存档及纳税人申报必须具备的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单位集资房:1、契税纳税申报表;2、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4、销
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及复印件(单位集资房收据及复印件,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存量房交易(二手房买卖):1、契税纳税申报表;2、买卖房屋人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3、产权证原件
及复印件;4、房地产买卖合同;5、低于松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导价要提供房地产部门评估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1、契税纳税申报表,2、契税纳税通知书,3、土地出让金票据及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1、契税纳税申报表,2、契税纳税通知书,3、土地转让金票据及复印件
  (五)房屋交换:1、双方纳税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契税纳税申报表,3、房产部门评估报告,4、双方房地
产权属证明及复印件
  (六)房屋赠与:1、双方纳税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契税纳税申报表3、 房产部门评估报告,4、赠与房地
产产权证及复印件。
  (七)房地产抵债:1、纳税人身份证或法人证明及复印件2、契税纳税申报表,3、抵债房地产评估报告。4、
抵债房地产权属证明及复印件
  (八)基建项目(单位、个人)动迁环节:1、契税纳税申报表,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及复印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书)及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计委立项审批表及复印件
  (九)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合资或联营:1、纳税人身份证或法人证明及复印件,2、契税纳税申报表,
  3、房产部门评估报告,4、房地产权属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契税减免档案存档及纳税人减免必须具备资料:
  (一)房地产分析: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3、法院判决和财产处理协
议书,4、离婚证书及复印件(夫妻离婚更名需此联)
  (二)房地产继承: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3、房地产继承公证书及复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复印件,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变更涉及房地产变更: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3、企业原营业
执照及复印件,4、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及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提供)
  (五)城镇房屋拆迁:1、契税减免申请审批表;2、契税纳税申报表(有差额契税的填报);3、纳税人身份证
及复印件;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5、拆迁补偿结算单及复印件;6、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7、市拆迁管
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证明书》;8、房地产买卖合同;9、销售不动产发票(或评估报告)
  六、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或失误的,依据《松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
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契税征收窗口申报审核员、计算机操作员不按规定擅自录入和填开完税凭证的;
  (二)契税征收窗口收款员多收、少收税款的;
  (三)契税完税证发现有市区和乡镇混用情况的;
  (四)发生完税证丢失、利用契税完税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等情况的;
  (五)档案与完税证填开内容不符,少征税款的情况;
  (六)各征收分局征管人员违反规定审核办理、减免契税的;
  (七)违反会计核算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或不使用契税征收管理软件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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