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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6]10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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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609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6]105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6]10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0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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