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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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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6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60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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