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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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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5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5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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