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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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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84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7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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