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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8]10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免除土地契税的请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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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62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8]105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8]10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免除土地契税的请示》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8-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免除土地契税的请示》的意见
吉地税发[2008]10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转来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免除土地契税的请示》(长府[2008]59号)收悉。对此,我们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企业改制重组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此前我们曾与一汽集团及一汽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了解了企业改制的相关情况及企业的想法,并交换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对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税收政策支持的情况报告》,于今年七月二十五日上报省政府。
  由于一汽集团改制形式复杂多样,既有对所属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又有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有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可享受相关减免政策;有的不符合该文件和国家税法的规定,不能减免税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省里没有税收减免权限。《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申请免除土地契税的请示》要求免除一汽集团改制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转移涉及到的所有契税,并不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但考虑到一汽集团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着既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又能支持一汽集团更好发展的原则,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对一汽集团在所属企业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规定的,可减免相关契税。对不符合以上两个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应照章缴纳契税。如一汽集团纳税有特殊困难,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申请。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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