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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地税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基层(直属)单位:
根据吉地税发【2009】117号文件“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辽源市无籍房登记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定,现就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于原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且购房者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全部购房款,但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
票的无籍房,购房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可凭购房合同及原始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先到市局征管科登记备案签
批后,再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
二、对于原发票、收据或合同丢失,开发建设主体资格消失又无法补办的,购房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需提供无
籍房管理部门(住建局产权处无籍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先到市局征管科登记备案签批
后,再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
三、无籍房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有效购房合同或发票、收据签订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无合同、发票和收据
的,按无籍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的购房时间确定。
四、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调节、裁决、裁定、协助执行书等法律文书承受抵债房屋和土地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上述法律文书载明的金额。通过拍卖行拍卖的房屋和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上述两种情况的
承受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需提供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明、有效身份证明、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到
契税征收窗口办理契税申报。对于资料不全和破产、注销企业拍卖的房屋土地的,需经市局征管科登记备案签批后办
理。
五、纳税人办理契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申报时,不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提供虚假合同以及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市场价格为准,严格资产评估管理。
六、此文件与市局以前发文有抵触之处,以此文件为准。
七、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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