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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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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2: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20-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19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省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前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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