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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49 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可否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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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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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4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49
文件名: [12366]140000649 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可否免征契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承受破产企业的房屋,可否免征契税
[12366]1400006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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