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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110 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要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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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11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110
文件名: [12366]140001110 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要补缴契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要补缴契税
[12366]140001110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因此,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在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按规定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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