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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5]6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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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发[1995]64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5]6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5]6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5]64号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满足地税局各征收单位征收工作的需要,市地税局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起启用新版《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旧版专用收据同时作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各联均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识别标志,即: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有直径为1厘米的方形标记,方线内为“地”字,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该专用收据视同票证管理。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务必尽快派专人来市地税局领取,运回后及时分发到各征收单位。
  三、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认真做好旧票的清理,销毁工作,并将清理、销毁情况造具清册于1995年4月20日前报市地税局存查。
  四、该专用收据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单独报送、领、用、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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