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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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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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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2: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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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发表于 2021-3-4 15:32
成地税函发1995 158  发表于 2021-1-2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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