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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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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2: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强调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缴纳期限,即月末、季末十五日内和次年元月十五日前的规定,如实计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按规定加收滞金时,其计算日期也应分别月末、季末后十五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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