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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 成地税函发[1996]97号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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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6]97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 成地税函发[1996]97号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97号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国土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97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等管理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地价、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资料,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查其是否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凡未取得税务部门的完税(免税)证明,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各级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要加强联系,制定具体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共同研究,制定措施,逐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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