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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6]6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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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发[1996]65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6]6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
发文日期: 1996-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
成地税发[1996]6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
  成地税发[1996]65号
  全文有效
  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我市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政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而我市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仍是1988年根据当时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各地段土地级差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的,这与现阶段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府,税负不尽合理。具体体现在:
  一、总体税负偏低。目前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的等级税额,城区虽划分为七个等级,但最高一等5.00元/平方米的仅有春熙路东、南、西、北段;二、三等3.5元/平方米和2.00元/平方米的仅为府河内列举的部分街道,大面积属于0.60元/每平方米和0.40元/平方米等级范围。同时,在低档税额范围内又划分内八乡和外八乡不同等级。郊区(市)县等级税额更低,大部分属于0.30元/平方米和0.20元/平方米等级。为此,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税负仅为0.52元/平方米,低于全省平均税负,同时也低于全国大中城市平均水平。
  二、等级税额与地级差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调整变化,目前城镇和地段的地级差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仍为1988年确定的等级税额,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税额与地级的变化不相适应。
  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有效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平衡税负,合理负担,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拟在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调整原则。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1989年《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等级税额幅度进行调整。即:大城市最高一级五元,最低一级五角;中等城市最高一级四元,最低一级四角;小城市最高一级三元,最低一级三角;县城最高一级二元,最低一级二角;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一元,最低一级二角。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依据。按照《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郊区(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郊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
  三、地税等级税额调整方法。地段等级税额调整,参照现地籍等级差,结合本地经济和城市规划实际确定。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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