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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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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6]16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税发[1996]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若不能提供合理、真实、有效凭证,而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采取按广告代理费总额,依一定比率附征的方法征收,具体附征比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确定。直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广告公司,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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