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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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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6019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发文日期: 201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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