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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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