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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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