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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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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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