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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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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185号
  全文有效
  1998.06.1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股份公司的个人股经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部分也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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