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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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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117号
  全文有效
  一、本办法所指的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均属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对持有“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销货方,在查验证明后,应建立登记薄,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和乙种),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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