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8
  • Tax100会员 33082
查看: 658|回复: 0

成都市地税局 成地税函[1998]167号 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5 11: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1998]167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税局 成地税函[1998]167号 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8]167号


  成都市地税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8]167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有关资料主动到当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发给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
  二、收费单位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准购证》,凭《准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买《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该《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地到市局领购,发票式样附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征管,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密切部门配合,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市政府〈96〉159号文件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征管。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务登记表(略)
  2: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略)此票只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其他经营性、服务性费用时,分别使用各相关行业的发票。
  3: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