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公安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10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公安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10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9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确保国家税收,维护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近年我省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批准,相继成立了税务公安联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税务公安),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税务公安执法机构的建立,对于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税务公安职能正常发挥,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税务公安力量原则上只能作为震慑税收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手段,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大局稳定出发,一般不要动用。特殊情况必须动用税务公安力量的,须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并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二、税务、公安两部门在联合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过程中,必须依法明确各自执法责任,地税机关不得行使公安机关职权。
三、税务公安机构必须依法建立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共同对税务公安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程序办案,以促进税务公安工作健康发展。
四、各级税务公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状况、管理体制以及1998年办案情况,希4月底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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