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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9]8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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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9]88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9]8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8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88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8]1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履行其职责。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时,应认真作好记录,并在《税务违法案件登记簿》中逐一登记。
  三、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具备调查价值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交稽查局领导批准,需转给其他稽查机构处理的,举报中心应填写《税务违法案件转办单》,附同相关材料一并转出。
  四、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我市各局的具体报送时间为季度后10日内。
  五、各地查处的重大偷、抗税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含举报案件),应于查处后30日内向市地税局上报查处情况;凡上级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阶段办理情况,查处毕后10日内报送结果。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摘要报告表》(略)
  2.《税务违法案件转办单》(略)
  3.《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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