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92
  • Tax100会员 32580
查看: 694|回复: 0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9]103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契税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5556
2020-8-5 11: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函发[1999]103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函发[1999]103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契税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契税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成地税函发[1999]103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契税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成地税函发[1999]103号
  全文有效
  一、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其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对国企破产、兼并等资产重组中对不改变工业生产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评估价确认的宗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契税。
  二、关于统征土地中的计税问题,统征单位作为代政府实施征地工作的职能部门,未承受土地使用权,没有纳税义务。但使用者承受统征土地中分项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依然是该宗土地的成交价格,即政府出让该宗土地确定的出让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规定交付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全部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