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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9]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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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成地税发[1999]58号
文件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地税发[1999]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58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58号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日常稽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稽查工作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局。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稽查工作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日常稽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合法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成地税发[1997]50号文即《成都市地税稽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一、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一)日常稽查案源管理
  1.日常稽查计划的制订日常稽查计划的制定应围绕组织收入,以提高申报率、申报质量为目的进行。其检查时段的确定以本年度为主,可追溯到上一纳税年度。日常稽查计划原则上按行业组织安排。
  各征收机关应在年初按行业、户数及收入计划等内容,制定出本年度的日常稽查计划,报同级稽查局。
  2.日常稽查计划下达方式月份日常稽查计划,结合各征收分局(税务所)的月份工作安排,编制《日常(专项)稽查计划表》报送同级稽查局,经其审核调整后,由稽查局下达征收单位执行。
  (二)日常稽查的实施
  1.各征收单位的稽查机构,按下达的日常稽查计划具体实施税务稽查。
  2.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含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3.日常稽查一般采取到户实地稽查的方式,对确需提帐检查的,按市局《细则》办。
  4.稽查人员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就对所核实或取证的材料进行登记,认真填制《税务稽查底稿》。对需核定税款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制作《应纳税款核定书》。稽查实施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填制《查补(退)税款计算表》作为稽查报告的附件资料一并移送审理:
  (三)日常稽查的审理
  1.各征单位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
  2.审理的内容按《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办理。
  3.审理的意见和结果,应在稽查报告的审理意见栏内注明,并由审理人员签章。
  4.审理结束后,对经领导审批或经合议小组集体合议通过的被查户,由审理人员按要求分别出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需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应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日常稽查的执行
  1.日常稽查的执行采取由稽查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由纳税人持税务处理决定到征税大厅或税务所补缴税款和罚款。
  2.稽查人员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必须按规定填制《文书送达回证》。
  3.对需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二、日常稽查使用的税务文书
  (一)稽查案源环节《日常(专项)稽查计划表》由各征收单位填制。该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征收单位,一份报同级稽查局。
  (二)稽查实施环节
  1.《税务稽查底稿》是实施稽查过程中,取证材料来源的原始记录。该底稿按户填制,配合取证材料使用。
  2.《查补(退)税款计算表》是反映所查纳税人的应纳税税款、已纳税款、查补税款核实情况。该表按户填制,作为稽查报告的附件资料存档备查。
  3.《应纳税款核定书》由稽查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无帐或虽有帐但帐目不健全,无法实施稽查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填制。
  4.《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全面反映检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②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时间
  ③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依据
  ④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⑤稽查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
  (三)稽查审理环节
  1.各征收单位的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己审理通过的税务稽查报告,将审理的意见及结果填在《税务稽查报告》的下方“审理意见”和“审理人”项目内。
  2.《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案件时,对只需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处理文书。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查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3.《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案件时,对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需要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出具的税务处理文书。本文应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被查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4.《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税务机关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即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下达。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经被处罚对象签收后,一份交被处罚对象,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稽查执行环节《文书送达回证》由各征收单位的稽查机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处罚决定时填写,并由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本文书一式一份,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留税务机关存档。《日常(专项)稽查统计表》由各征收单位填制,该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征收单位,一份报同级稽查局。凡征收单位稽查机构实施的税务稽查,均实用本操作程序。
  附件:日常稽查文书表样
  1.税务稽查报告(略)
  2.税务稽查底稿(略)
  3.查补(退)税计算表(略)
  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略)
  5.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略)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7.税务处理决定书(略)
  8.日常(专项)稽查计划表(略)
  9.日常(专项)稽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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