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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公交发[1999]120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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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公交发[1999]120号
文件名: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公交发[1999]120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交发[1999]120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交发[1999]1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文件规定须由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更换新版发票的,换开发票时,销售单位应将旧版发票收回,并在换开的新版发票上注明旧版发票的字轨号码等内容,同时将换回的旧版发票粘贴在已换开的新版发票存根联后。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各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对已作废的旧版《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要及时收缴销毁,对未按规定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或应开而拒开的销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地公安交警和国家税务部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切实保证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告。
  附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公交管[19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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