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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价字费[1999]17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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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川价字费[1999]176号
文件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价字费[1999]17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9]17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1999]17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4日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部门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99]1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详见附件)为我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印刷成本,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证照工本费计算原则,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发票工本费标准。 计算公式:单位证照收费标准=[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费)]/印制总数量,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超过10%。
  二、鉴于我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其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可按上述计费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印制成本,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当地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部门备案。
  三、发票工本费属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四、本通知自九九年七月十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出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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