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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9]26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川国税发[1999]4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更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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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1999]268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9]26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川国税发[1999]4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更正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川国税发[1999]4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更正通知
川国税函[1999]26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川国税发[1999]4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更正通知
  川国税函[1999]26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于今年6月16日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1999]4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由于校对失误,《补充通知》中第八条末(第4再倒数第3行)表述错误。现更正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普通发票仅指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所取得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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