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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地税函[1999]3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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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1999]330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川地税函[1999]3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33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耕地占用税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33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998年,我省曾连续开展了耕地占用税历年尾欠和违法占地偷逃税款的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但是,从全省清理检查的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占地偷逃税款的现象。据统计,1998年仅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就达14万多亩,应交耕地占用税约5亿元,至今绝大部分未交。因此,省地税局决定,在今年四季度开展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重点是对违法占地补办手续偷逃税款的清理,以查促收。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重点清理1998年以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为名批准用地的单位。对过去已批准缓交税款的,一俟到期要及时组织清收。尽力把应清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二、各地在清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收入与稳定的关系,切忌因征税而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凡1999年清收查补入库的税款,由各级财政按核实后的实际入库额的10%给予专项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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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1999]330号  发表于 2021-3-1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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