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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1999]3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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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1999]393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1999]3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1999]3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1999]393号
  全文有效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富余房产”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界定,即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则出租房屋不作为富余房产。
  二、根据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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